门诊慢性大病费用结算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5-09-08来源:未知作者:点击:338

       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实行分类补助,并按病种设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实行限额结算。

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该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5%9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它21种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该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

门诊慢性大病实行按病种限额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1)限额标准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含全额自负、部分自负、起付标准、按比例个人自负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部分;(2)甲类门诊慢性病种暂不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患有甲类和乙类门诊慢性病的患者亦暂不实行限额管理;(3)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病种的患者的限额核定,按下列公式计算:多病种限额=基础限额+增加限额;基础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取各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按其余病种限额相加后的增加额计算,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增加限额600元,2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的增加限额1000元,3000元以上的增加限额1400元;(4)医疗年度内新纳入补助范围参保人员的限额计算标准为:全年应确定限额标准÷12个月×实际享受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