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即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个目录”)内的费用,乙类药品、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首先自负5%、10%、20%或30%,人工器官等一次性材料个人首先自负15%或30%后的部分,再按以下比例报销:
1、10万元以下部分:
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含)以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按90%、88%、86%的比例支付,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递增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可达到92%。
退休人员:不实行缴费基数与享受住院待遇挂钩制度,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5%、93%、91%。
2、10万元-25万元(含)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90%。
3、25万元-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
4、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