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费用如何结算?

时间:2015-10-15来源:未知作者:点击:1151

        1、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由原治疗医院、转往医院与市医疗保险处分别结算。

2、转往济南等市我省确定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后,按照山东省社保局有关规定交付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个人仅支付应由自己承担部分即可,其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垫付。

3、转往北京等外地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住院病历复印件(由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收治医院印章)、《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有效材料到市医疗保险处结算。对提供结算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0日内按要求提供有效结算材料。

转往省内非协议医院、外省(市)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需先自付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8%,剩余部分按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

转省外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时,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均按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医疗保险处备案核准转往市外就医的,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